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9月16日杜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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