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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号牌为鲁Q*****的面包车,沿351国道往杨柳池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51国道1464.7km处,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E*****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宋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2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积极施救并电话报警,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全部损失。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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