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20年4月3日23:40,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小型面包车载申某甲,沿归阳镇金威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归阳镇金威路中国中冶公司门前地段时,遇行人黄某甲用铁铲在道路上清理路面泥土。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撞到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13.8万元(其余由保险公司理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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