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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湘******小车沿衡山县开云镇平塘路从西往东行驶,行驶中其转向逆向行驶,至衡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车头撞上相向行驶的衡(电动)阳48421三轮电动车,致驾驶人袁某某及乘坐人即被害人颜某甲成、颜某乙、颜某丙均随车倒地,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被害人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测,认定唐某某负全部责任。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对袁某某尸体检验鉴定,袁某某属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合并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民警当场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20年3月25日唐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家属及被害人颜某乙、颜某甲成、颜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约赔付到位。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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