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6时58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黄兴大桥时,遇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在前行驶,由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致发生两车追尾,造成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含保险共计79万元)已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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