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2001********,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刘兴平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提下,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贺某某从衡阳市关市镇回返西渡镇,当天12时许,车辆沿S336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西渡镇赤水村六塘组路段时,因唐某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操作不当,导致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与道路南侧金属防护栏接触后摔倒,造成贺某某当场死亡。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在该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伤,已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一方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一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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