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载被害人唐某甲、林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从关岭自治县**公路往岗乌镇政府方向行驶,驶至**公路至镇政府连接线1km+800m处时,车辆侧翻,造成唐某甲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3日,唐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唐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唐某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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