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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2********,黎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唐某某驾驶普安县****有限公司“贵E****3”号客运出租车在普安县城区内从事载客运营。当日下午18时40分许,唐某某在普安县城城区内搭载乘客李某某、聂某某等4人从普安县城**仓库往**局方向行驶。于19时06分许行驶至**仓库至**局路段(小地名:原**农家乐斜对面)处时,因超速、路面湿滑,减速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滑后失控撞上公路右边挡墙后又撞上正在前方骑行的袁某某驾驶的“贵E****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袁某某当场死亡和出租车、摩托车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9月16日,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袁某某生前系交通事故损伤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15日,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1月22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859860.5元;2020年3月10日;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谅解书》,赔偿被害人家属30180元,被害人家属对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案发后,唐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包括证人李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辨认: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包括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唐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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