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号。2007年因贩卖毒品被劳教2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伪造的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阳市经开区**厂方向沿乌江路往开发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公交站牌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邓某某先行,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经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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