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由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贵BH****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赫章县威奢乡大营村往赫章县野马川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威田线5公里+500米威奢乡大营村**组下坡路段处,因车辆制动系统失控冲向左侧路边,碰撞到坐在路边水泥板上休息的被害人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当事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系巨大暴力损伤胸部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贵BH****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制动分泵油管破损、有渗漏现象,左前内侧制动摩擦片未安装,制动系统所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条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主动报警,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姚某某家属人民币1738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案发后,唐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唐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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