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红十字医院路段时,不慎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魏某某(女)撞倒,致魏某某死亡。经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唐某某与死者魏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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