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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8时28分许,当事人陈某甲驾驶自行车搭乘陈某乙沿蒙山街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至蒙山街左岸半岛小区门口时,遇刘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倒车时就向左避让,与左侧同方向行驶的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陈某甲与陈某乙倒地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唐某某驾驶的川06-*****轮式拖拉机发生碰撞碾压,造成陈某甲受伤,陈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2020年1月10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当事人唐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当事人陈某甲无事故责任;4、当事人陈某乙无事故责任。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20年2月11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审查后决定予以维持责任认定。2020年5月5日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唐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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