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0********,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李白大道由武都方向往绵阳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马路湾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的川BD3****超标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及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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