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粮农,务农,现住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县潮河镇往海潮镇方向行驶,在途经泸县海红路处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雅迪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陶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204812.69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唐某某还额外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前述赔偿款均已支付到位。被害人家属向唐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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