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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3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常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7日5时53分左右,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车厢内乘坐妻子唐某甲),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岳庙路由北向南行至张泾岸1号旁路口处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事故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唐某甲经送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9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唐某甲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樊庆荣、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刑事和解、被害人系其配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唐某某一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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