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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小轿车(云A6****)行驶至廉江市**镇**路**市场门口路段,向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黄某甲驾驶并搭载黄某乙的直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黄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是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获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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