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7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罗吴路由罗江向慧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慧觉镇明月村7组路段和对面车辆会车靠右行驶时,与路边扛锄头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被害人周某某于事故现场死亡,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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