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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湘AK****小型普通客车从隆回县**镇驶往长沙市方向,10时18分许途经新邵县**镇**村**组路段时,将路边行人邓某甲撞倒在地,造成邓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唐某某立即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7月12日,邓某甲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29日,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邓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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