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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2********, 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粤S7****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在绕**的过程中,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6月8日被害人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述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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