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超载的赣******重型货车由龙南县城方向沿105国道往广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江乡陆风驾校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超车,与同方向行驶在慢车道由被害人曹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赖某某的赣临时7150L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0日,唐某某方赔付赖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0.3386万元;同年10月21日,唐某某方赔付曹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96万元。上述费用均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唐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_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