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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鄂Q****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利川市**乡**村乡村公路由**村**组往利沙线方向行驶,行至**村**组**号门前路段,遇车行方向左侧许某某停放于该门前的鄂Q****8号车时,将鄂Q****8号车车头前由左至右横穿道路的被害人蒲某某(2岁)撞倒,致使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唐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蒲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蒲某某系车祸后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且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利川市120指挥中心调度记录表、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利川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12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计算意见书;4.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手机通话记录;6.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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