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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货运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6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鄂B*****轻型普通货车由**大道方向往***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道*****路口时,与被害人曹某某骑行的横过人行横道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唐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5万元,并支付医疗费27299.55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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