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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与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27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零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M18231重型仓棚式货车行驶至S230线湖南省宁远县清水桥镇何家村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刮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及全身多处骨折而死亡。经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委员会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宁公物鉴(法病)字[2020] 37 号鉴定书;5、勘验笔录:对S230线宁远县清水桥镇何家村路段的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求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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