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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邵东市**镇**委**宿舍,住邵东市**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小轿车沿邵东市绿汀大道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邵东市**村**组地段时,遇行人陈某某未及时避让,致陈某某被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邵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己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补偿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1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驾驶档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检测报告、保险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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