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住贵州省**市**县**村6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72岁,生前住麻城市龟山镇元正桥村朱家河垸,因本案死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自麻城市龟山镇大坳往鲍家墩方向行驶,10时50分许,行驶至龟山镇**村候车亭处与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朱某某死因系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货质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一、唐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二、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唐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方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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