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1时40分,唐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湘E98****小车从**镇**村*组张某某新屋驶入老屋时,将正在水井边做事的其岳父母张某某、肖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肖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张某某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达成民事和解,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唐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