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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1271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初中文化程度,三轮车工,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暂住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7日至6月5日、2020年7月2日至7月30日)。

南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自2019年11月至今共计出资16300元(房租9700元、水电费1100元、押金5500元),先后承租了南澳县后宅镇**住宿二楼的七间房间(房间号分别为203房、205房、208房、209房、202房、204房、201房)作为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窝点,并先后容留、介绍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四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通过手机微信及三轮车工唐某某李某某介绍的形式招揽、介绍嫖客在**住宿内实施嫖娼违法活动,卖淫女每次与嫖客发生性交(戴避孕套)关系,每次收取卖淫费200元,从中胡某某抽水60元;卖淫女每次与嫖客发生口交、性交(可不戴套)关系,每次收取卖淫费300元,从中胡某某抽水100元。三轮车司机唐某某李某某每介绍一名嫖客过去**住宿嫖娼,胡某某支付给唐某某李某某20元至50元不等的介绍费。自2019年l1月13日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容留、介绍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先后在**住宿二楼卖淫278次(容留、介绍于红卖淫72次,容留、介绍徐某某卖淫108次,容留、介绍张某某卖淫75次,容留、介绍杨某某卖淫23次),盈利21540元。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介绍嫖客过去**住宿嫖娼7次,盈利33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介绍嫖客过去**住宿嫖娼2次,盈利4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退回南澳县公安局处理。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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