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5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驾驶鄂E****5出租车营运过程中,事先与万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介绍并搭载2名男性乘客来到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共收到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酬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检查、指认等笔录;4.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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