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2001********,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村**厂附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已起诉)招募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指使以通过在QQ群里发布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礼包、苹果手机礼包为诱饵的方式,骗取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参与骗取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共计259个,其非法获利33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退赃33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3300元人民币由本院移送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