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在广州**网络有限公司实习工作,期间使用QQ向外交换转发包含公民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等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5331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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