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张店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底至6月底,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360空间2幢1709室内通过QQ以及微信向王某某购买公民银行卡信息,使用该信息以其他方法套利,并将其中部分信息加价转卖给葛某某,共获利15 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唐某某持有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串号:FVHVPN1VJ1WK)与苹果手机一部(电子串号:353281072841892),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