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花园**栋**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祁阳县**镇**街**花园**栋**楼自己家里,通过手机微信的形式在“58数据”、“58简历”等字样的十几个微信群里,将公民个人信息以0.2-0.4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群里其他人达数万条以上,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只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供述其从唐春香处获得他人个人信息一万多条,转卖给他人得赃款5000余元的事实,此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本案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唐某某出售的一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没有从其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出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唐某某有犯罪事实。退补后,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时出具了相关证据无法提取、核实的情况说明。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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