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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开办卡号为62597700********的信用卡,自2018年9月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后经光大银行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多次发函催款后仍不归还欠款。直至案发当日,唐某某共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633.95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41286元。2020年9月22日,唐某某已还清本金,并取得光大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归还欠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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