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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1时许,陇西县**镇**村王某某拿丈夫何某某卡号为62306500018********的农商银行卡,到陇西县**镇**路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后王某某疏忽未将卡取回后就离开银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随后到该自助取款机插卡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时,发现了王某某未取出的银行卡,唐某某操作退卡后将何某某银行卡拿走。出银行后唐某某查看该卡发现卡背面签名栏写着一组6位数字,唐某某猜测是银行卡密码,于是唐某某到**镇邮政银行自助取款机插卡测试该组数字后发现果然是该卡密码,并且查询到该卡有13000多元,于是唐某某取现5000元,然后到**烟草公司旁的“**租车”店,将3500元用于还租车欠款。之后在“**药交城”的农业银行用同样的手段取走该卡的5000元,并在“**租车”店租了一辆越野车后邀其朋友去消费。15时许唐某某驾车到定西,在定西农商银行凤翔支行自助取款机上用同样的方式取走该卡内2000元。回陇西后22时许在**路口“**KTV”用该卡刷卡消费600元,11月09日唐某某到兰州在一家超市用该卡刷卡消费184.9元购买了洗漱用品。以上共骗取该卡内12784.9元,已挥霍一空。何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找不到银行卡后到农商银行查询,发现其卡内资金被人取走,于是将该卡挂失并注销。11月24日,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2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犯罪后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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