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道县**村委**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道县公安局释放,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规定于2017年5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25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证据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至道县人民法院,该院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在案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2013年5月10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道县支行(以下简称“道县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99600********(以下简称6127)及卡号62599700********(以下简称7165)的信用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持6127卡取现及消费8次,合计金额24534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3年9月9日至10月3日持7165卡取现及消费7次,合计金额4786元。透支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均没有向这两卡存入现金归还透支的金额。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更换了电话号码,道县支行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5月19日、11月4日、2015年5月25日、8月4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催收五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收到后均未归还本金及利息。道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将本案移送道县公安局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在贺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家属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43002.21元,取得了道县支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恶意透支的数额为2932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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