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佛山市南海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驾驶一辆粤Y6****号的小客车,行驶至南海区桂城佛平路中国农业银行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0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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