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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CY****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路岭南明珠活力无限酒吧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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