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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家住江苏省**市**区**世家**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翠湖一路自东向西行驶到翠湖一路**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随即带唐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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