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株洲**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户籍所在地:株洲县**镇**路**号**室,现住株洲市渌口区**工业园**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口与太子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2mg/100ml。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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