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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区**栋**号,现租住湘阴县**镇**社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的汽车在本县**镇**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4mg/100ml。

2019年9月3日,唐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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