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甘JB***1号普通轻型货车从岷县梅川镇杏林村往西江镇八娘村方向行驶,行至西江镇铁池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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