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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甘JB***1号普通轻型货车从岷县梅川镇杏林村往西江镇八娘村方向行驶,行至西江镇铁池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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