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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上洋村出发,途经福马路、连江北路、北二环、五四路、秀峰路、战坂路,到达天空之城停了一会儿,之后又驾车从天空之城出发,途经战坂路、秀峰路、五四路、北二环、连江北路,沿着连江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7月25日凌晨0时29分许,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4.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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