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4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邵阳县**镇与朋友饮酒,尔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镇前往**镇。途径**地段时被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经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乙醇检测结果为87.1mg/d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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