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中共党员,邵阳市**院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市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疫情原因,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雪峰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峰路与魏源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吹气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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