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凯悦汇”门口停车场驾驶川KQV***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唐某某带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2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6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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