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0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期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1杯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结束后,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D****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唐某某疑似酒驾。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随即被公安干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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