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6********,汉族,大学文化,**集团上海研究院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8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2时4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经高架行驶至中环万荣路下匝道处,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高架卡口信息、道路监控截图及查获视频,证实唐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2.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唐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唐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唐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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