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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4********,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行至大关县**路口50米处,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30 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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