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3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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