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未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20****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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